第二十三章 权利(1 / 2)

看守所日记 金洋林 2470 字 2016-10-15

记忆是陆简的强项,汉字博大精深,每个字都有自身的寓意,在文章中都起着自己的作用,文章就是由一些相互间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字词组成,只要写文章的人逻辑清晰,用词妥当,是很容易在观看的人的脑海中成像的,规章条例这类文体更是如此。

背诵只要抓住关键点,便能轻松记住整个句子,然后再注意一些生涩拗口的术语,就能轻松搞定了。

陆简打开折叠的纸张,只见透明胶布里的纸已经被磨的很毛糙,显然透明胶布是纸张被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黏上去的,哪怕粘了透明胶布,也有不少地方有了破损,如果换成羊皮,看起来就像一张流传几千年的武功秘籍。

他粗粗浏览了一遍手中的纸张,总共十二条,正是陆简在宣传栏中一直想看而未得一见的‘权利’。

第一条就是他刚才看到的: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,生病时获得及时医治。 第二条:享有足够的食物供给量和足够的饮用水,每天睡眠休息时间不低于九个小时,上下午各有不低于一个小时的放风时间,雨雪等恶劣天气除外。

第三条: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,入所时,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物品,不受侵占、销毁,在羁押期结束之后由看守所完整返还,看守所出售的食物和日常用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同地区超市的零售价。

第四条:人格受到尊重,不受管教体罚和虐待,不受其他在押人员的指使、殴打、欺压、和凌辱。

第五条:依法享有通信和接见家属的权利。

第六条:依法享有法律帮助,享有会见律师以及法律规定其他可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的权利。

第七条: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看护。

第八条:少数民族和外籍在押人员的习俗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。

第九条:未被剥夺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。

第十条:依法享有申诉、控诉、检举的权利,有关申诉、控诉、检举的资料应由看守所及时完整的送到相应地点,不受看守所阻延、扣留、和灭毁。

第十一条:到期刑满或假释人员,应被及时释放,不被无故拖延。

第十二条:依法享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。

其中除了第七和第八条,其他的都和他相关。

但是除了第一条,第一句,其他的要么还没碰到,要么已经被侵犯了,不过还好都还不算太过分,现实里依稀还是能看到‘十二条权利’的影子,这是永恒不变的现象,问题不是出在制度上,往往出在执行力上,规则制定者有他的考虑,执行者又会碰到形形色色的不同状况,甚至被执行者的反应也会影响执行结果,每一环节失之毫厘,结果可能会差之千里。

通过权利条例和现实的验证,他对看守所的又有了更深的了解,一定的程度内,这里是不受约束的。

任何制度的执行都有弹性,而一个成熟的人和成熟的环境,执行的度一般是不会出现太大的变化,这是惯性使然,‘十二条’最大的作用等于是行动指南,有了一天经历之后,再加上这个,已经足够给陆简指明这里真正的规则,这才是他之前迫切想要了解看守所权利的用意,只有真正透彻的了解规则,才能把游戏玩好。

这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文化,如果不懂话外之音,弦外之意,就会成睁眼瞎、提耳聋。

现在文盲正在渐渐消失,法盲却不见消减,连陆简这个全日制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也只有一点点微薄的法律常识,归根到底有两个原因。

一是中华民族向来主张人治而不是法制,哪怕几千年来法律一直存在,并且不断细化,囊括了生活的方方面面,但是宣扬的主旋律还是鼓励老百姓做个好人,而不是守法的人,道德观一直凌驾在法律观之上。

二是很多法律的制定,并不实用,而且执法的时候也不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第一准则,几千年来唯有‘商鞅变法’把秦国打造成了一个标准的法制社会,成就了中华历史上第一个帝国,一个无敌强大的帝国,除此之外,每个朝代、每个时期不管是实行仁政,还是暴政,都以践踏法律为乐,以展现统治者的权利和威严。现今先是所谓‘立法为公,执法为民’脱离了本意,成了‘为公立法,给民执法’,使法律先去了公正,然后是‘法不责众’、‘法不外乎人情’等普遍的常识把法律变成了儿戏。

写在纸上的条条框框被人肆意解读,很多时候成了一纸摆设,明明可以很简单的事情,结果遇到不同的人,演变出不同的结果,变得很复杂。

就像陆简这次的遭遇,当他被执法,只能走一步,看一步,摸着石头过河,他只知道河里有石头,具体在哪里,一脚踏下去有多深,只有每一步探过之后才能知晓。

现况就是如此,陆简也只能无奈的去适应,他将思绪拉回现实。

三炮把‘十二条’给自己,应该有两个意思,一、这是看守所规定的流程,背诵‘十二条’是每个新兵必须要完成的事情;二、一旦到了这个环节之后,新兵就不再是一无所知的新兵了,而是真正成为了这里的一员,就